

孩子在村里的文体设施上玩耍,不慎小拇指被卡受伤,孩子的父母认为文体设施的管理人村委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那么,本是为村民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村委会是否要担责呢?
小月父母认为,游乐设施的管理人村委会应当对小月受伤承担全部责任。而村委会认为自身无过错,无需担责。双方就责任分担问题,向白砂镇调委会提出调解。
小月父亲认为,小月受伤是因为当时滑梯的栏杆一颗螺丝缺失导致的,而村委会作为游乐设施管理人,未及时修理、提醒,才导致后面的事故发生。
村委会则认为,建文体设施是为村民义务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的,是一件利民的好事,既然是义务、无偿的服务,就不应该承担责任,更何况是小月自己不注意受伤的,村集体不应该承担责任。
最终,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由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,小月父母放弃其他主张要求。